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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新《公司条例》内容的变化

       今年3月3日,香港新《公司条例》正式实施,其主要从加强企业管治、确保规管更为妥善、方便营商,以及使香港公司法例更加现代化优化,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及吸引力。
 
    新香港公司条例产生以下变化:
 
    1.从2014年3月3日开始,所有新注册香港公司一定要委任一位18岁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,如果聘用合约超过3年者,须获其他成员批准。
 
  2.2014年3月3日之前的非自然人(任何公司)担任董事的公司,需在新条例生效的6个月之内重新委任一位18岁以上的自然人担任董事。
 
  3.公司股份按实际资本额计算(不硬性设定一元一股,由公司内部自行分配)。
 
  4.公司资产按实际情况而定(对债权人的赔钱不再限定注册资本额是多少,就赔多少,是根据公司累积资本赔偿给债权人)。香港公司查询5.2014年3月3日起申请香港公司采用新表格NNC1以及新章程细则格式递交(旧表格可用到2014.06.02)。
 
  6.申请注销公司需声明没有法庭官司以及香港均没有不动产。
 
  7.制定有关失实核数师报告的新罪行。
 
  8.新条例实施之前发行的股份均视为无面值,无需进行转换程序。
 
  9.处长有权剔除无营运或违规的公司。香港公司查询10.秘书公司可随时书面通知董事,辞去秘书职位,董事须实时委任新秘书,否则负上失责罪名,每日可判罚款$2000元。